越南成为东南亚首个AI专门立法国:《人工智能法》构建风险分级治理新范式
2026年3月1日,越南《人工智能法》正式生效,使越南成为东南亚首个以专门立法形式建立较完整人工智能监管框架的国家。该法共8章35条,系越南继2021年发布《2030年前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国家战略》后,在制度供给层面的关键落子。立法背景清晰指向国家战略落地需求:越南设定‘2030年在东盟处于领先位置、进入全球前列’的发展目标,但原有分散于《电子交易法》《数据保护条例》等文件中的AI相关规范,已难以支撑规模化、高风险场景下的系统性治理。《人工智能法》由此应运而生,填补了越南人工智能活动法律规制的制度空白,也为东盟区域AI协同治理提供了首个可借鉴的‘本土化立法样本’。
该法最突出的制度创新在于确立‘风险导向、分级分类、差异施策’的治理主线。第9条明确以‘是否可能对生命健康、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害’为判定基准,将AI系统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与低风险三类,并要求结合使用领域、用户范围与影响规模进行综合评估。第10条配套建立‘提供者自行分类+主管机关通报监督’双轨机制,规定中高风险系统须在投入使用前完成分类备案;第11条首创‘交互透明度义务’,强制要求直接与人交互的AI系统明示其属性,并对AI生成或编辑的音视频内容加注显著标识,直击深度伪造引发的信任危机。
在监管强度配置上,该法展现出高度精细化设计:针对高风险系统(如医疗诊断、司法辅助、交通调度),第13–14条引入强制性合规性评估,严控数据管理、人类监督、技术档案留存与问责配合等环节;而对中低风险系统(如智能客服、推荐算法),第15条则采取‘宽进严管’策略,仅保留基础透明度与必要说明义务。更值得关注的是,该法第12条构建了‘事故报告—协同处置—行政干预’三级响应机制,授权主管机关在严重事故发生时采取暂停、召回或重新评估等强制措施。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越南模式既未照搬欧盟‘禁止—高风险—有限风险’三分法,也未效仿美国‘自愿共识+出口管制’路径,而是在发展中国家语境下探索出一条兼顾技术跃升诉求与社会风险防控的中间道路,对印尼、泰国等东盟成员国立法进程已产生实质性辐射效应。